报废标准
1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重、中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;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2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,其他车辆使用10年;
3.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
4.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
5.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%的;
6.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
7.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
报废年限
客车报废年限为10,可申请延期10年;
货车和出租车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5年;
轻微货车报废年限为8年,不可申请延期;
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,不可申请延期;
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20年;
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,可延期申请至12年;
吊车 消防车 作业车等专用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适当延期 ;
半挂车 全挂车 半挂牵引车 报废年限为10你年 ,可申请延期至15年;
四轮农用车,报废年限为9年,可申请延期至12年;15、正三轮摩托车,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,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;
其他摩托车,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;
其他汽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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